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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成都市新都區審計局聘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管理辦法”培訓學習
更新時間:2015-04-29 04:55  點擊次數:8257

成都市新都區審計局聘請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管理辦法(暫行)

第一章 總 

第一條 為加強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的審計監督,防范審計風險,規范參審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執業行為,保證審計質量,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資格預審管理辦法》(成辦發〔2011〕100號)、《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資格預審管理委員會辦公室關于規范使用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名錄庫有關事項的通知》(成預審辦〔2012〕4號)、《成都市國家建設項目審計辦法》(成都市人民政府令第123號)、《成都市審計局聘用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及專業人員參與政府投資項目工程結算審計管理辦法(暫行)》(成審發〔2012〕16號),結合我區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參審機構是指成都市新都區審計局(以下簡稱區審計局)在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名錄庫中公開選聘的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的工程造價咨詢機構,本辦法所稱審核人員是指參審機構派出的審核人員。

第三條  區審計局根據相關文件規定,通過公開招標的方式從成都市政府投資項目承包商資格名錄庫中選聘工程造價咨詢機構參與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計,并簽訂《參與新都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竣工結算審計聘請合同》。

第四條  受聘的參審機構必須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審計準則》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進行審計,并根據審計情況出具審核報告,并對其完整性、真實性、合法性負責。

第五條 參審機構對政府投資建設項目進行工程竣工結算審計,重點審計下列事項:

(一)履行基本建設程序情況;

(二)概(預)算編制、審批情況;

(三)招標投標程序和執行情況;

(四)合同簽訂、履行及變更情況;

(五)投資控制、投資完成和工程造價情況;

(六)法律、法規規定或區政府確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章 責任與義務

第六條 參審機構及其審核人員應當自覺服從區審計局的安排管理,并接受區審計局的業務指導和監督。

第七條 參審機構及其審核人員在審計過程中,應當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嚴格遵守職業道德和以下工作紀律:

(一)不得私自接受被審計單位直接報送的任何關于工程結算審計方面的資料,所有審計資料必須通過區審計局移交;

(二)不得私自與被審計單位及相關人員就審計事項發生任何接觸,審計見面、現場查勘、工程量核對、意見交換等工作環節都應有區審計局投審中心人員參與;

(三)不得將本人通訊聯系方式告訴被審計單位,不得使用被審計單位的交通工具;

(四)不得接受被審計單位的現金、有價證券、信用卡和以任何名義給予的加班費、獎金、補貼、福利品或其他禮品;

(五)不得隱瞞審計工作中發現的問題,不與被審計單位串通舞弊;

(六)不得泄露知悉的審計項目涉及的國家秘密和商業秘密;

(七)不得利用參與審計的便利,為自己和他人謀取利益;

(八)不得將審計結果用于與審計無關的事項;

(九)不得向被審計單位提出與審計工作無關的要求。

第八條  參審機構有以下情況之一的,應告知區審計局并主動回避:

(一)已承擔了同一項目工程咨詢服務的(包括項目建議書、項目可行性研究報告、初步設計概算、預算控制價、招標代理、全過程控制等);

(二)與被審計單位或者審計事項有利害關系的;

(三)其他應當回避情況的。

第九條 參審機構發現以下重大問題,必須及時向區審計局匯報并在審核報告中披露:

(一)基本建設程序方面的問題,如:工程項目未立項、未經財政評審、招投標程序不規范、合同簽訂不嚴謹、施工單位不具備相關資質等;

(二)工程量清單、投標報價中存在爭議的問題,如:工程量清單重復列項、編制不規范,容易產生歧義等;

(三)隨意變更、擅自變更設計的問題;

(四)變更簽證增加項目不按合同約定計價的問題;

(五)材料認價未按相關規定,隨意簽價的問題;

(六)竣工現場與竣工圖、施工圖發生重大變化的問題;

(七)隱蔽部分簽證存在重大疑點的問題;

(八)其他需要披露的問題。

第十條 參審機構不得將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

第十一條 參審機構應妥善保管資料,不得遺失、損毀,審計結束后,應及時歸還。

第十二條 參審機構應按以下期限,完成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工作:

序號

項目送審結算金額

審計期限

1

≤50萬元

20日以內完成

2

50萬元≤200萬元

30以日內完成

3

200萬元≤1000萬元

45日以內完成

4

1000萬元≤5000萬元

60日以內完成

5

5000萬元

90日以內完成

備注:審計期限指從參審機構與區審計局辦理第一次審計資料交接之日起,至參審機構與被審計單位達成一致后,初審結果報區審計局的時間為止。

如遇特殊情況需要延長審計期限的,參審機構應及時提交《工程審計延期申請表》(附件1),經區審計局同意后作為的最終審計期限。

 

第三章 審計實施

第十三條  參審機構在抽取項目后,區審計局移交送審資料分兩次進行。第一次移交除送審工程結算書之外的工程合同、竣工圖、施工圖、變更簽證資料、招標清單、投標文件等計量資料,同時簽訂《工程竣工結算審核質量及廉潔從審承諾》(附件2)。

第十四條  參審機構在接收計量資料5個工作日內,提交《工程審計實施方案》(附件3)并成立審計組。

第十五條  參審機構應對第一次送審的審計資料的真實性、有效性、完整性進行審核,如發現資料不符合審計要求應及時向區審計局提交《送審資料不符合審計要求的情況匯報》(附件4),并由區審計局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資料審核的主要內容包括:

(一)工程前期建設準備工作是否充分;

(二)招投標程序是否合規;

(三)施工合同簽訂是否合法,合同的實質性條款與招標文件是否一致;

(四)工程驗收是否規范;

(五)工程簽證資料是否真實、支撐資料是否充分。

第十六條  參審機構在進行資料初審后,根據計量資料在審計實施方案規定時限內向區審計局提交《咨詢機構工程項目結算書》(附件5)。

第十七條  參審機構在提交《咨詢機構工程項目結算書》后,與區審計局聯系踏勘工程現場,同時領取建設單位編制的竣工結算書,辦理第二次送審資料交接。

(一)參審機構在踏勘現場前一天將《現場踏勘工作函》(附件6)發送到區審計局投審中心,由區審計局投審中心通知送審單位;

(二)參審機構必須派2名以上審核人員參加現場踏勘,建設單位、施工單位和區審計局等單位相關人員到場;

(三)完成現場踏勘后,參審機構審核人員如實填寫《現場踏勘記錄表》(附件7)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字蓋章;

(四)《現場踏勘記錄表》應附踏勘影像照片和文字說明,影像照片需包括項目概貌、現場核實情況等。

第十八條  參審機構根據現場踏勘情況及建設單位報送竣工結算書編制《送審工程結算書與咨詢機構工程結算書差異對比表》(附件8)后,可進入工程量核對階段。

(一)參審機構應提前一天將預約《工程量核對工作函》(附件9)發送到區審計局投審中心,由區審計局投審中心通知建設單位;

(二)工程量核對時,參審機構、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相關負責人均需參加,并會簽《工程量核對簽到表》(附件10)。

(三)審核人員需在每次工程量核對后將形成的《核定工程量確認表》(附件11)交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簽字確認;同時將相關數據報區審計局投審中心備份。

(四)審核人員在工程量全部核對完成后向區審計局投審中心提交《結算審核工程量清單確認表》(附件12)和《核對前后工程結算審核對比表》(附件13)。

(五)工程量核對必須在區審計局指定的辦公場所進行。

第十九條  審計實施過程中因以下特殊原因,經區審計局同意后可補充相關資料。

(一)工程主要施工內容漏報,經現場踏勘工程量和施工內容確已實際發生的;

(二)建設單位和施工單位簽訂包干價合同,提供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不能說明其包干價合理性的;

(三)建設單位簽章確認的未計價材料價格經審計發現偏高,提供的工程竣工決算資料不能說明其價格合理性的;

(四)變更簽證支撐依據不足、變更簽證無相關佐證資料的;

(五)區審計局認為確需補充的。

第二十條  審計實施過程中資料補充的相關程序。

(一)在審核過程中,補充資料不涉及增加送審金額的。

1.參審機構提交《補充資料工作函》(附件14),經區審計局投審中心審核同意后,通知建設單位補充資料;

2.區審計局投審中心對建設單位補充的資料審核合格、蓋章登記后轉交參審機構。

(二)在審核過程中,補充資料涉及增加送審金額的,由區審計局召開審計業務會議審定。

1.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同意的,由建設單位按照核定的金額編制《送審結算漏算確認書》(附件15),作為竣工結算調整送審金額的依據;

2.經審計業務會議審定不同意的,補報程序結束,由區審計局投審中心通知建設單位并說明理由。

第二十一條  審計過程中出現爭議時,由參審機構就爭議問題提出處理意見和建議后,報區審計局業務會議審定。

(一)爭議問題涉及金額占送審工程結算金額3%以下且低于5萬元的,召開審計業務會議;

(二)爭議問題涉及金額占送審工程結算金額3%—5%或5—20萬元的,召開一般審計業務會議;

(三)爭議問題涉及金額占送審工程結算金額5%以上或高于20萬元的,召開重大審計業務會議。

第二十二條  參審機構應在《工程結算初審報告》(附件16)交區審計局3個工作日內,歸還所有審計資料。

第二十三條  區審計局投審中心對參審機構的初審結果進行核查,修改完善后交區審計局投資科進行抽查復核,抽查復核的主要內容:

(一)施工合同與招投標文件實質條款內容是否一致;

(二)工程取費和新增單價組價是否合理、合規;

(三)初審結果數據是否準確;

(四)計算底稿是否準確完整、審定數據與審定結算書是否一致;

(五)變更簽證依據是否充分;

(六)竣工結算資料與竣工現場是否一致;

(七)金額、比例達到相關文件要求的工程變更、現場簽證是否按相關文件辦理了審批手續;

(八)區審計局認為需要復核的其他內容。

第二十四條  區審計局依法對參審機構的初審結果進行抽查復核,質量控制標準如下表:

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標準

單位:萬元

送審金額

復核誤

差率

復核誤差金額

質量控制標準

送審金額≤200萬元

3%

送審金額×3%

200萬元<送審金額≤500萬元

2.5%

(送審金額-200×2.5%+6

500萬元<送審金額≤1000萬元

2%

(送審金額-500×2%+13.5

1000萬元<送審金額≤2000萬元

1.5%

(送審金額-1000×1.5%+23.5

2000萬元

1%

(送審金額-2000×1%+38.5

第二十五條  參審機構在領取建設單位返還的基建施工結算審計驗證定案表(附件17)3個工作日內,提交審核報告和相關歸檔資料。

第二十六條  參審機構提交的歸檔資料應該包含:審核報告、基建施工結算審計驗證定案表、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基本情況表(附件18)、審核結算書、現場工作勘察記錄表、工程量計算書、新增項目綜合單價分析表、工作聯系函、協調會會議紀要(附件19)、建設單位出具的書面材料、簽證單、協議書和合同專用條款、中標(選)通知書、招標文件中對工程結算價款的約定、工程建設程序相關批文、四川省施工企業工程規費記取標準、安全文明取費文件、開工報告、竣工報告、參審機構三級復核表、參審機構營業執照復印件、參審機構資質證書復印件、工程竣工結算審計質量及廉潔從審承諾書等。

第四章 審計報酬及處罰

第二十七條 經區審計局初審復核,審計項目符合質量要求且無其他違紀違規行為的,按合同約定支付參審機構審計費。

第二十八條 經區審計局初審復核,有核減額的,該部分效益審計費不計入參審機構審計費。

第二十九條 區審計局對參審機構出具的初審結果進行復核,復核誤差率按以下標準進行處罰:

 

審計項目復核誤差扣費標準 

 

序號

送審

金額

復核

誤差率

處罰標準

1

≤200萬元

≤3%

不扣審計費

每超過0.1%

扣審計費10%

2

200≤500萬元

≤2.5%

不扣審計費

每超過0.1%

扣審計費10%

3

500≤1000萬元

≤2%

不扣審計費

每超過0.1%

扣審計費10%

2.5

扣全部審計費

 

4

1000≤2000萬元

≤1.5%

不扣審計費

每超過0.1%

扣審計費10%

2

扣全部審計費

5

≥2000萬元

≤1%

不扣審計費

每超過0.1%

扣審計費10%

1.5

扣全部審計費

備注:復核誤差率計算方式同《審計項目質量控制標準》

第三十條 未經區審計局批準,擅自延長審計期限的,分別按“每延遲5天,扣該項目審計費10%”的標準扣除該項目審計費,直至扣完為止。

第三十一條  參審機構違反以下規定的,區審計局將取消該造價咨詢機構下一輪抽取審計項目資格并給予警告或通報批評:

(一)經區審計局復核,認定不符合審計質量要求,重新審計的;

(二)未經區審計局批準,擅自延長審計期限的;

(三)參審機構未按照本辦法規定接收審計資料的;

(四)審計實施過程中審核人員與被審計單位、施工單位私自聯系的;

(五)未經區審計局同意或未在區審計局指定地點進行工程量核對的;

(六)未及時向區審計局匯報審計中發現的重大問題,私自處理的;

(七)未認真組織三級復核,審核報告出現數據錯誤、名稱不一、存檔資料不全的。

第三十二條  參審機構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區審計局有權解除合同:

(一)審核人員未堅持“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未嚴格遵守職業道德規范,嚴守審計中知悉的國家秘密和商業機密的;

(二)經區審計局復核,超過質量控制標準的2次及以上;

(三)合同期內被區審計局警告或通報批評2次及以上;

(四)將審計項目轉包或分包給其他單位或個人的,將項目安排給不具備資質人員審計的;

(五)參審機構未按照本辦法第八條主動回避的;

 

凡被區審計局解除合同的參審機構,自解除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參與我區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審計業務。

對造成直接經濟損失的,將追究該參審機構的賠償責任。

第三十三條  區審計局從審核質量、審核進度、審核人員、工作紀律、檔案管理五個方面對參審機構審計工作進行考核評價并填寫《政府投資建設項目參審機構考評表》(附件20),考核不合格的,不進入我區下一年度參審機構備選庫。

第三十四條 參審機構及審核人員有弄虛作假、徇私舞弊、濫用職權和違反 “審計八不準”、本辦法第七條規定的,區審計局將視其情節,書面通報其行業協會,建議給予相應處理,構成犯罪的,移送相關部門依法追究責任。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區審計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5月1日起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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